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89年存字第37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即台灣省合作金庫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各五紙)准予發還。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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