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觀淑營造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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