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誠室內裝璜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權人之正確名稱。
三、票號AH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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