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