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李佩穎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
被 告 陳美智 即台北市安琪拉語文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