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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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張瑾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森劉玉美王貴弘武正義 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99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
63號、99年度板小調字第446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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