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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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張瑾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森 、 劉玉美 、 王貴弘 、 武正義 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99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
63號、99年度板小調字第446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