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關勝鴻
原告與被告 張允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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