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鳳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2,83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4,
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