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被 告 邱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