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