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劉月妹 被告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1,1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土地價值(面積×公│││││(元/㎡)/建││告現值×權利範圍)│││││物課稅現值(││/建物價值(課稅現│││││元)││值×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號│869.56│1,800│31/48│1,010,864元│├──┼──────────────┼─────┼──────┼────┼─────────┤│2│高雄市○○區○○段○○○○號│1,902.54│2,800│114/288│2,108,649元│├──┼──────────────┼─────┼──────┼────┼─────────┤│3│高雄市○○區○○段○○○○○○號│130.27│2,800│114/288│144,382元│├──┼──────────────┼─────┼──────┼────┼─────────┤│4│高雄市○○區○○路○○○號││287,300││287,300元│├──┴──────────────┴─────┴──────┴────┼─────────┤│合計│3,55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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