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4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龍山派出所以為送達,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