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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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朱敏賢~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一年除字第一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郭阿甜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壹拾伍萬元│RA九二七四七八│││││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