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98年度
沙簡字第74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本文規定
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者,準用之
,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期間應自99年1月7日起算10日,
至同月16日為上訴期間末日,因係假日延至同月18日上訴期
間屆滿,故上訴人應於99年1月18日之前向本院提起上訴。
詎上訴人遲至99年2月5日始向本院遞狀提出上訴,有上訴狀
所蓋本院收發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已逾
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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