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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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
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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