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文彬金山地區農會│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壹萬伍仟元│KN八九七三三一││││││││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