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黃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編│總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37,626元│100年3月22日│18.25%│自民國100年3月22│本欄空白││││││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欄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215,683元│100年3月22日│20%│無│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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