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張伊瀞
黃薏潔 張根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伊瀞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黃薏潔、張根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6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88,786元,約定被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本件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下同)101年5月5日,應還款日為102年6月5日。本件借款利息依約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2年5月5日為1.83%,倘被告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2年10月9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1.83%加計1%,即被告應負擔之利率為2.83%。且被告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開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張伊瀞自102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88,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約被告有任一期未依約繳納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黃薏潔、張根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與被告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3,19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基簡字第977號│├──┬─────┬──────────────┬────────────┤│編號│請求金額│應收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48,220元│自民國102年5月5日│1.83%│自民國102年6月6日起至清││││起至民國102年10月8││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日止││部分,按借款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自民國102年10月9日│2.83%│按借款利率20%計算。││││起至清償日止│││├──┼─────┼─────────┴────┼────────────┤│2│48,22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3│47,884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4│48,694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5│47,884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6│47,884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合計│288,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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