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鄭瓊珍
謝庭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計算式:55,600元(土地公告現值)2800.7323/10000=358,157元;358,157元+277,000元(房屋課稅現值)=635,1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尚欠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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