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澤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澤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澤良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期│判決│期│├────┼───┼───┼─────┼─────┼───┼──┼───┤│違背安全│有期徒│101年│101年度偵│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駕駛致公│刑6月│9月30│字第26473│度交簡字第│11月28││12月18││共危險││日│號│5657號│日││日││││││││││├────┼───┼───┼─────┼─────┼───┼──┼───┤│違背安全│有期徒│101年│101年度偵│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駕駛致公│刑6月│2月16│字第5745號│度交易緝字│4月15││5月5││共危險││日││第5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