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32號聲請人 呂清治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首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