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原告敦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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