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46號原告 張欣蘋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達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