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 呂正國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 高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朝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眞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 呂正國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 高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朝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