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固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固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362公克,驗餘淨重0.3618公克),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固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無誤。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馨,驗餘淨重0.36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