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宜凱 被告 許克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8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王宜凱被告許克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宜凱被告許克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同意被告分2期(每月一期)給付,每期各為伍仟元。
三、上開分期款項,被告願從民國(下同)103年8月份起於每月5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區0000000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宜凱。
四、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37號毀損刑事告訴。
五、原告當庭向被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宜凱被告許克宏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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