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莊安田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被告於警訊、偵查自白犯罪,及證人甲○○於警訊時所述,認被告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先後翻異其詞,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一月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九十年三月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