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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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期滿,已另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查獲安非他命含一包含袋重零點六公克,經查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