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散彈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路○○○巷○○○號三樓被告甲○○住處,查獲制式散彈二顆,經將上開散彈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散彈均係制式子彈,具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刑鑑字第一七七一一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認上開散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