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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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六六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六張、3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5死者家屬甲○○陳述以和解筆錄、6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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