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8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乙○○之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18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