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宏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津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查本件係普通
共同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
裁判費。上訴人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項分別對被上訴人陳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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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祐祺廖祐宏陳俊雄信馨企業有限公司各請求新臺幣伍仟
捌佰陸拾壹元,另向被上訴人科達儀器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叁仟
叁佰零玖元、被上訴人 李允銘 請求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被
上訴人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總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扣除上訴已繳納之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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