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上訴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8年10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甲○○之受雇人、上訴人丙○○,及於98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頂埔派出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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