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06號聲請人陳賢俊
林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