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 張竹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子女之資產、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九十八年十二月ㄧ日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祖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請提出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
為自用小貨車之行車執照,於車主欄記載「木工」之原因為何?如聲請人曾擔任木工職務,請說明工作期間、收入及目前未執行木工職務之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狀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金額,與九十五
年成立協商時,以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一百年十月十二日出具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記載均不同之原因,並具狀陳報各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㈣提出聲請人前夫 陳基賀 、妹 張美玲 、弟 張忠成張忠賢
最近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自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間,前夫與兄弟姊妹自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間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並提出聲請人之父母 張嘉昇 、黃註無法維持生活之證明。如聲請人之父母領有薪資或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等收入,請說明領取之單位及金額為何;另就聲請人與兄弟姊妹如何分擔父母之扶養費金額,均提出說明及證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與其前夫陳基賀如何分擔受扶養人 陳燁婷 、陳
炬葦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又陳基賀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及分擔生活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㈥詳細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
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詳細說明九十五年間成立協商時之工作、所得及支出情形為何?以及協商成立後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聲請人主張收入無法償還協商款項,並請說明該各期清償款項財源來源?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係因何故致無法清償(應附據相關釋明文件)。
㈦提出九十八年十二月ㄧ日至ㄧ百年三月三十ㄧ日間簽訂之
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聲請狀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未記載房屋所在地之原因,且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另聲請人所提支出水費、電費、電信費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為何須由聲請人支付水電費?㈧詳細說明目前從事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