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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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當場向聲請人認錯並道歉。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當場交付現金由聲請
  人收訖。
三、聲請人當場對本院九十七年度朴簡字第六六號傷害案件,願
  即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含以後之醫療費用等,均不得再向相對
  人請求。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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