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宗桀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
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宗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零捌拾伍
  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於每
  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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