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宗桀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
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宗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零捌拾伍
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於每
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