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現於台東監獄執行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乙節,業
經其請求向台東監獄調查,經本院依職權調被告之稅務資料
並向台東監獄查詢結果,被告名下並無財產且目前僅有820
元之勞作金,足徵,被告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準此,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