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4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拘
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二、證據欄:第二行至第三行「
紀錄書及送達證書」更正為「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