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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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8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珩實業有限公司、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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