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89,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