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黃素貞 被告 劉北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方耀德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曾志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