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黃素芬 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17日寄存於原告之住所,而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原告戶籍謄本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3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吳幸娥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