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成鴻志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啟偉附表:
‧依聲請人所述其係因96年9月車禍受傷後方致無法履行協商約
定,惟該協商約定聲請人自96年起即未履行,則聲請人究係何時毀諾未履行協商約定?其無法履行之原因為何?應予說明並提出相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