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施養坤 即茗順茶業商行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