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龍木受刑人翁淑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龍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龍木因受刑人翁淑玲涉嫌偽造文書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