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美玲右列具保人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美玲因受刑人 黃衍仁 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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