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68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蕭學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循環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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