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溪州村外溪洲528號,有
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