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7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藥錠壹拾壹顆(綠色藥錠捌顆、土
黃色藥錠叄顆)、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陸公克
)、大麻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大麻0.233公克及MDMA藥錠11顆,均為第二級毒品;
另大麻吸食器1支,據被告供稱為友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
元以下罰金。